另一边。
林北已经在琢磨用什么办法把自己的钱要回来,以及,制裁江洋那个白眼儿狼。
对于林北来说,后者比前者还要更重要。
钱?
林北有很多。
别说区区十万出头,就是一百万,一千万,对于他来说,也就是一串数字而已。
有没有,不在意。
这可不是林北装逼。
而是当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之后,多一点少一点,已经无感了。
所以,
借出去的那10万——准确的说应该是元——这笔钱本身,林北是不在乎的。
他在乎的是,欠债还钱!
这是天经地义的事。
你遇到急事,找我借钱,我借给你钱,是让你应急的,可不是让你占我便宜的。
所以这笔钱,必须还!
而且更重要的是,得让江洋这个白眼儿狼得到制裁。
林北脑海中闪过一个个办法。
他总结归纳了一下,有上中下三策:
下策,申请支付令。
简单说来,就是如果你借了钱出去却要不回来,那么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这个东西就是督促对方还钱的书面法律文书。
但强制性较低,遇到脸皮厚的,那就没辙了。
有点类似交管上面的“一键挪车”。
遇到有素质的车主,并且看到挪车信息,他们会来挪车,可但凡遇到个素质低的,这玩意儿屁用没有——很多汽车博主总会煞有介事地给你介绍“停车被堵一招让车主乖乖来挪车”的时候就会拿出“一键挪车”来说事儿,都是在忽悠人。
中策,向法院起诉。
只要在诉讼期内,并且有证据可以证明借钱行为,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要求对方还钱。
这样的官司,胜率是挺高的。
法院的判决,强制性和威慑力,比支付令高,但也高得有限。
毕竟是民事案,
只要脸皮厚,豁出去当个老赖,你还真不好处理。
而且民事案起诉,也比较耗时间。
上策,刑事立案!
既然民事的强制性和威慑力不够,那就转刑事!
还是那句话,
解决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解决制造问题的人。
只要把人解决了,问题还是问题么?
人,送进去。
钱,拿回来。
这不就妥了?
制裁了烂人,出了口恶气。
这才是维权最正确的打开方式。
也是林北最擅长和喜欢的解决手段。
上中下三策。
林北略一思索,便果断决定选择“上策”。
如果江洋别太嚣张,或许林北会选择下策中策
可他那副嘴脸,林北是真的看不惯。
狼心狗肺!
忘恩负义!
以怨报德!
这种狗东西,就得来点真实的。
刑法十二卷,卷卷有其名。
几百条罪名,总有一条适合他。
林北闭上眼睛,开始思考。
脑海中,
一条条刑法罪名闪过。
突然,
一个罪名浮现出来——诈骗罪!
没错就是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有明确规定,诈骗罪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最重要最关键的一点就在于“欺骗方法”。
“江洋这狗东西,三次借钱包括第四次借钱失败,用的理由都是假的虚构的,这不就是妥妥的‘欺骗方法’么?”
“所以”
“这根本不是普通的民事纠纷,民间借贷,熟人借钱,这就是一起有预谋的诈骗!”
“老子被骗了10万零五千。”
思路清晰,
林北眼睛都亮了。
诈骗罪,数额较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数额巨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至于这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值,则分别对应的是:
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
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上!
现在,
江洋从林北手中借(骗)了,已经超过10万。
妥妥的数额巨大。
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量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个区间。
真的很刑啊。
说干就干。
林北雷厉风行。
当即出门,直奔派出所。
“哎林北,你油来辽。”
看到林北,老吴眼睛都亮了。
仿佛看到行走的业绩和功劳在向自己招手。
林北走了过来。
“吴叔!”
这么多次接触下来,林北和老吴早已熟悉,称呼也从一开始的“警官”到了“吴叔叔”又到“吴叔”,现在正向着“叔”进发。
跟老吴搞好关系,还是挺好的。
毕竟以林北的“主角命格”,那就跟柯南一样。
柯南是走哪儿哪儿死人,林北是走哪儿哪儿有贱人。
以后少不了跟民警打交道。
关系拉近,方便“警民合作”。
而且,在这个小县城里,自家认识一个未来的副所长甚至所长,说不定什么时候就有用了。
当然,
最重要的是老吴的办案风格,也很对林北的脾气。
不和稀泥,该怎么样,就怎么样。
还是个性情中人
反正林北挺喜欢老吴的,而老吴对林北也挺欣赏。
俩人也算“双向奔赴”了。
不过这些略显亲近的称呼,仅限于四下无人的时候,如果旁边有其他人,尤其是跟林北发生冲突的对立方,那还是“警官”、“小伙子”这样叫,省得让对方觉得他们俩认识,会执法不公正之类的。
林北喊了声“吴叔”后,直接阐明来意:
“我来报案,我被人诈骗了10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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