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籁小说网 > 都市小说 > 小法庭 > 第95章 策划的订单(四)
    5拒绝退货

    严妍收到了“希望之星”退回的花瓶,叫来史小萌一同查验。史小萌撕开了一个箱子,果然发现了不同寻常的东西:“经理,你看,这花瓶里还有水呢。”

    “那就证明真的使用过了。小萌,别忘了拍个视频保留。”

    严妍决定,对“希望之星”购买的西服和花瓶拒绝退货,她给“希望之星”发通知:亲爱的客户,您的下列订单,已经被拒绝退货。理由是:第一,货物已经使用过,证据请看附件。第二,不属于正常的购买。货物我们将退回,请您注意查收,如果您拒收退回的货物,后果将由您承担。您已经支付的货款,我们将不再退还。

    严妍接到了一个电话,话筒里传出声音:“严经理,用户‘希望之星’已经投诉到平台,说商家违反规定不退款,这是怎么回事?”

    “王经理,这个用户的退货不是正常退货,我们手上已经有证据。货物已经使用过。”

    “你把证据发给我。但是,这个款还是应该退。”

    “王经理,我们真的是太冤了。”

    “我们平台必须对用户负责。这是法律规定,也是平台的规定。”

    平台客户服务部王经理的一番说辞,给严妍当头浇了一盆冷水。不过这也是预料中的事,平台表面上充当居中的调解人,但其实常常站在用户这一边。严妍知道,如果不退款,平台会从公司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但是,如果平台这样把款退了,自己将处于不利的地位。

    严妍的脑子像计算机一样重启,她拨通了王经理的电话:“王经理,你看这样好不好。你们不要扣我公司的保证金,但是我可以追加一部分保证金,这些钱先放在你平台的账上,等我们打赢官司了,你再退还给我们。”

    “那你们官司要是打输了呢?”

    “你再付给顾客。”

    但是,严妍的这个决定必须取得潘龙的支持,这是没有先例的,好在潘龙力挺她的主张。她的公司在平台的保证金增加了。

    严妍收到了法院寄来的起诉状和开庭传票。白检起诉了公司,要求公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履行退货义务并承担诉讼费。

    严妍等待的就是这一天,坐等当被告。这是戴聪明和酷博士教会自己的策略。当原告,需要预交诉讼费,诉讼费还是次要的,货款能不能执行回来才是重要的,但这个问题却需要打一个问号。

    6对簿公堂

    一个月之后的一天,原告白检诉被告楚中市瀚海前程集团有限公司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开庭审理。原告白检亲自出庭应诉,被告楚中市瀚海前程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严妍出庭应诉。

    白检照着起诉状念了一遍诉讼请求和理由,严妍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原告的购买行为不是正常的购买。

    审判员主动询问白检:“原告,你买的20套西服是干什么用的?”

    “我自己穿。”白检漫不经心地回答。

    “你准备穿多少年?”

    “我没有想过,能穿多少年就穿多少年。”

    “你买60个花瓶是干什么用的?”

    “我摆在我家里插花用啊。”

    “你家面积有多大?”

    “130平方米。”

    “60个花瓶的面积多大?”

    “这……我没计算过。”

    “你买的西服收货地址是哪里?”

    “幸福大街宏宇大厦1307号”

    “这是你家吗?”

    “是。”

    “你买的花瓶收货地址是哪里?”

    “前进路康耀广场506号。”

    “这个也是你家?”

    “是。”

    审判员对白检说:“原告,请举证。”

    白检拿出网络订单的照片和严妍发送的拒绝退货消息的手机截屏。严妍对白检提交的证据不持异议。

    审判员示意严妍举证。严妍拿出一叠照片说:“这是四张照片,证明原告在说谎。幸福大街宏宇大厦1307号是朱陈婚庆礼仪有限公司。前进路康耀广场506号是秦晋婚庆礼仪有限公司。除此之外,还有两份份视频证据。”

    审判员问:“视频证据证明什么?”

    “证明原告已经使用过从我们公司网购的西服和花瓶。”

    经审判员许可,严妍当庭播放开箱视频。审判员问白检:“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这几份证据有异议吗?”

    白检显然没有防备,语气结结巴巴:“这……这两个收货地址确实是公司。这事是……是这样的。我买了之后给公司用。”

    审判员继续追问:“是你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实际的买家是公司,对吗?”

    “对。”

    审判员当庭释法:“如果是这样,你就不是消费者了,为了生活需要而消费的才是消费者。这样就不能按照你的起诉状的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你没有起诉的资格,你所在的单位才有资格起诉。”

    白检没有反应时间,但审判员的问话他必须回答:“哦,法官,不是这样。货……货确实是我买的。”

    “你前后陈述不一,以哪一次为准?”

    “以这一次为准。”

    “你的意思是,货是你自己买的,与公司无关,对吗?”

    “对。”

    审判员停顿了一下,继续问:“货款是谁付的?”

    “我付的。

    “你支付货款的钱从哪里来?”

    “嗯……是这样,钱是我从公司借的,转到我的银行卡上。”

    “收到货之后,你是怎么处理的?”

    “我交给了公司。”

    “公司用完之后呢?”

    “我就申请退货。”

    白检意识到自己掉入了一个陷阱。刚才和审判员的一问一答,看起来如行云流水,实则暗藏“杀机”。白检自知失言,但已无法挽回。

    “你真无耻!”严妍突然情绪失控。

    审判员厉声对严妍说:“被告代理人,请不要使用侮辱性的语言,如再犯,法庭将给予训诫。”审判员又面向白检:“被告,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

    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审判员示意白检先发表辩论意见。白捡摇头晃脑,振振有词,似乎想弥补刚才输掉的一回合:“法律不是规定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吗?注意到了吗?我退货不需要理由,我这是遵守法律规定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是7天,他们店规定是15天,这两个订单,我都是在第6天的时候申请的退货。”

    庭审完毕之后的第七天,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网络买卖合同也不应当例外。原、被告双方在签订网络买卖合同之时,被告是真诚地相信原告是为了生活所需而购买商品,并且相信被告不会滥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原告也利用了被告的这种信赖,如果原告事前告诉被告他将在七天内“无理由退货”,被告就不会同意与原告缔结网络买卖合同。原告的行为表明他从一开始就没有履行网络买卖合同的意愿,而是在使用商品之后行使“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来达到无偿使用商品的目的。原告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七条规定的诚信原则,,属于权利的滥用。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民法典》第七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白检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之后不久,严妍听说有两家婚庆公司向白检追讨欠款,因为个人向公司的借款没有归还。

    肖问豪根据这一故事,制作了一期《小法庭》,定名《策划的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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