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凤刚将手中的雪碧一饮而尽,然后抹了抹嘴,兴致勃勃地说道:“我再跟你分享一个我几年前处理过的事情。那时,我还在集团项目管理分公司工作。有一天,我们接到了劳动局的电话,他们告诉我们,我们公司承建的天豪花园工程有一群工人到劳动局上访,声称项目上拖欠他们工资不发。于是,我立即前往现场了解情况。当我到达时,我见到了那些上访的工人,并听取了他们的情况介绍。同时,我向他们表示,我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后才能给他们回复。毕竟,我们不能仅凭一面之词就做出判断,必须要确保事实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好核实吗?”莫盈可插话道。
“还可以。我找到承包人,说了我去劳动局的事,问怎么回事?他们给我讲了实情,并拿出往来给付的手续之类的东西让我看。”
”回去后我起草了一份报告,详细做了叙述和阐明,最后结论是:按照约定他们所承担的工作内容尚未完成,存在质量问题需返工,损坏丢失的工具作价赔偿,且未完工程量活散、难干、耗时、且不出活。经核实,就已完部分足额支付了工程款,所谓欠付问题不实,因此公司和项目不承担任何责任。根据协议,项目有权依据约定要求其继续完成未完工程,返修有质量瑕疵内容,赔偿损坏丢失工具费用,并保留追究权。”
”经过仔细的核实和整理,我将这份详实的报告递交给了劳动局。不久之后,劳动局给出了回应,但这并不是他们所期望的结果。于是,他们决定再次采取行动,前往市信访办上访。作为相关部门的代表,我也一同前往,并同时通知了承包人。然而,尽管各方都尽力进行调解,但最终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这导致几方人员在信访办后院发生了激烈的争执。”
“我问承包人,‘你欠不欠五项的?’”
”‘不欠。’”
“我问五项的,‘你欠不欠木工的?’”
”‘不欠。’”
“我问木工,‘都不欠你的,你告什么总包?’”
”‘我们干了那么多活,没拿到钱。’”
”‘你没干完活要什么钱?’”
“说完,我把承包人拉到一边,告诉他如果木工这帮人再找你要钱就揍他。临走前我又跟承包人重申,你可以对木工的直说让他们愿意上哪告上哪告,随他们的便好了。过后不久,劳动局到公司检查工作,聊了起来才知道,那伙人一年上访了七次,情况基本雷同,其中六次得手,唯独在你们单位折了,这伙人就是干这个的,以价格低为诱饵,把好干的活干了,然后就闹着要钱,很多单位不愿惹麻烦,吃点亏也就认了,他们纯属恶意讨要,已经列入市里黑名单了。”
这个故事情节不复杂,但是讲给莫盈可听,也是为了让她多知道一些项目管理的事情,不经一事不长一智,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庞凤刚对莫盈可也算是言传身教了,而莫盈可却听得目瞪口呆,一个劲地点头说,“看来人心叵测,什么人都有啊!”
……
当天下班后,庞凤刚和莫盈可在饭店吃完饭,便各自回自己的家了。因为庞夫人明天又回来了,他需要一个人静歇一下。
到家后,庞凤刚坐在在电脑桌前打开电脑,由于想到了曾经听说过的一个事件,他开始写了下面的随笔:
建筑业的挂靠早已习以为常了,当初干活的人想挣钱,没有资质,托人找到合法的企业帮忙,宁愿牺牲点管理费也要干活,挣钱的欲望高于一切。
那时人还挺守信的,还知道何为情义,和企业相处融洽,互通有无,互利共赢。随着时代进步,人的世界观转变了,友善的心境被邪恶所取代,一本正经的颜面后掩饰着一副变色龙的嘴脸,惯常阿谀奉承。
有钱了本应视野更宽阔,心胸更豁达,岂不知受利益的驱动,变得鼠目寸光了,心术不正了,挂靠其实是单位帮了干活人的忙,感谢就不说了,但是怎么着也不至于要反踹一脚啊,干完活关系立马大转弯,恶变成对立面,敌对猛烈,甚至对簿公堂,告你没商量。
还在几年前,单位在开发办公楼小区时,有个王姓包工头承包一栋多层住宅楼,一年后交工,工程尾款剩的不多,单位答应缓缓再说,给他做了结算手续,结果王某竟然翻脸了,一纸诉状把单位告上法庭,证据是他拿出了一份内部承包管理协议,开庭后单位以败诉收场,并被判约定期限,近期内结清工程余款。
按理王某和企业是可以做朋友的,毕竟是企业给了他挣钱的机会,当角色变换了之后,他竟然成了潜伏的敌人,而且是要致企业于死地的冷面劲敌,不打败企业绝不罢休。
王某的行为远远超出了个人任性的范畴。项目启动之初是完美的,到头来友好合作的互补关系破裂了,虽然单位没有遭受什么损失,但名誉受损了,而且违规在先,连话语权都没有了,只好忍气吞声地服从败诉的裁定。
这件事使东方集团蒙受了耻辱,公司老总每次提及到此事都气愤填膺,怒不可遏。
然而这个错误还在延续,只是没有到反目为仇的时候,一旦对簿公堂,输的还会是企业。
挂靠现象仍在蔓延,《建筑法》已把挂靠定性为违法,然而都在违法的影子下体面地运行着,表面是合法的。
那么,想知道姓王的胜诉的依据是什么吗,下面就为此做个揭晓:
1、签订内部承包管理协议主体错误,只有企业员工才符合对等条件;
2、姓王的非本企业职工,系自由人,没有资格承包工程项目施工;
3、《建筑法》规定做工程的管理人应是企业在册管理人员,而姓王的不是,也没有企业社保和医保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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