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籁小说网 > 都市小说 > 武敌讨薪 > 第237集:崔宏波为吴大郎申请缓刑
    武敌看关印挨打的事情,已经处理好了。便往二楼,瓦匠们正镶着蹲台的卫生间里走去。

    咱们再说一下崔宏波,这天正在准备着去大坝区人民法院,给吴大郎开刑事案件开庭的材料。这时快递员给他送来了一份邮政快递。崔宏波打开一看,正是吴大郎的民事判决书。崔宏波翻到了最后一页,因为他所要看的并不是,前面的琐碎事,而是判决结果。只见上面写着:“现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吴大郎,和被告阎蕊离婚,吴大郎的房屋和银行所存资金,因是原告和被告的婚前财产,所以判归原告所有。同时被告阎蕊及其母亲等人应立即搬出吴大郎的住所。

    此判决书自生效之日起执行。

    松江省江城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8日。

    崔宏波看完该判决书之后,立即闭目思考了一下,该如何重新给吴大郎,写刑事辩护书。因为有了这份民事胜诉判决书,那么就能够证明,吴大郎当时是因为,对童x做出的一审判决书,结果不服,这才因气不过,才和童x发生了冲突,后来因为他,从小就个头矮下,和别人打架时总吃亏,所以这才拿起了他平时用来,割豆腐的刀子,捅了童x一刀。崔宏波想到这里,于是就给吴大郎,写起了申请法院,判吴大郎罪轻或者是判缓的申请书。

    请求缓刑申请书

    尊敬的江城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您好!我叫崔宏波,一名律师事务所的主任,我代表我们律师事务所全体成员,向您提交一份、关于请求对被告人吴大郎、缓刑的申请书。

    首先,我们了解到被告人吴大郎,是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作为律师事务所,我们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遗憾,但我们认为,在此次犯罪行为中,被告人表现出一定的悔过态度,且其家庭状况和社区表现也需要被充分考虑。因此,我们恳请法院对被告人吴大郎适用缓刑,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被告人吴大郎家庭情况特殊,其父母双亡,且因前妻出轨,本人患有先天残疾,家庭经济来源主要依靠被告人本人。此外,被告人吴大郎在社区表现良好,积极参与社区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帮助。此次犯罪行为,对其个人和家庭都造成了极大的影响,我们已经对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他本人也深感懊悔。

    我们认为,对被告人吴大郎适用缓刑,不仅有利于其家庭,也有利于社区的和谐稳定。被告人吴大郎在缓刑期间,可以继续为社区居民提供帮助,发挥自己的积极作用。同时,他也将在居委会的监督下,认真改造,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重新融入社会。

    此外,我们承诺,在被告人吴大郎缓刑期间,我们律师事务所和居委会,将加强对他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他不再犯错误。我们将定期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帮助他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引导他走上正确的道路。同时,我们也将密切关注其家庭状况,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最后,我们再次恳请法院对被告人吴大郎适用缓刑,

    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们相信,在我们律师事务所,和居委会的监督和帮助下,被告人吴大郎一定能够认真改造,重新做人。同时,我们也希望通过此次申请,向全社会传递一种宽容、包容的理念,让更多的人认识到,错误是可以改正的,人是可以重新做人的。

    感谢法院对此事的关注和支持,期待您的公正判决。

    此致

    敬礼!

    宏波律师事务所

    2018年6月26日

    另外崔宏波还针对江城市大坝区人民检察院,对吴大郎故意伤人的指控,书写了一份辩护词:故意伤害罪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吴大郎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

    江城市宏波律师事务所、接受了被告人吴大郎的委托,由崔宏波律师担任本案的辩护人,经过查阅本案卷宗,会见本案被告人,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涉嫌的故意伤害罪罪名、及查明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针对被告人量刑及处罚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案的被告人吴大郎,对本起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本案的起因是被告人吴大郎,因怀疑江城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法官童x,在审理被告人吴大郎,诉其妻阎蕊离婚一案时,因被告人吴大郎,看到被害人童x,在其判决中,因偏袒被告人阎,把吴大郎的婚前住房,和银行存款,判给了被告阎蕊一半后,当时被告人即原审原告吴大郎,在和本案的被害人童x见面后,因被告人吴大郎,一时冲动这才发生了吴大郎捅伤童x的事情发生,致童x轻伤。辩护人认为对该伤人事件的引起,被告人吴大郎虽负有主要责任,但是被害人童x也有过错,因为童x对原审案件的错判,也对矛盾的激化,负有主要责任。

    如果童x,当时能够心平气和加以解释,理智化解误会,而不是采取一些过激的言语,相信这起伤害案是不会发生的。

    根据2010年10月1日开始试行的华夏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第4条第2款第4项规定:“因被害人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庭审调查表明,被害人童x对本案冲突事件的发生、对矛盾的激化、对伤害结果的发生有重大责任,由此,辩护人建议法庭在依法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的同时,应当考虑被害人童x的过错这一情节,对被告人吴大郎酌情从轻处罚。

    二、本案是因离婚矛盾引起,被告人吴大郎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根据查阅案卷资料和经过今天的庭审,我们可以看到,此次事件是因离婚矛盾、引起的伤害案件,因矛盾激化才情绪冲动,与对方发生打斗事件。该案案发确实是事出有因,本案被害人童x,并没有为了解决离婚矛盾,而依法判决,而是故意偏袒被告阎蕊,被告人吴大郎属于临时起意型激情犯罪,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小。

    三、被告人吴大郎,案发后有积极赔偿的行为,真诚的悔过。

    案发后,被告人吴大郎积极让我为被害人童x,拿出资金来支付童x的医疗费4670元,有悔罪表现,表达对当初自己行为的忏悔,虽然被告人吴大郎现在被羁押在江城市公安局看守所,但其仍委托我,给被害人支付医疗费。来弥补自己的过错,其已经尽到自己最大的努力。

    《指导意见》第3条第9款规定:“对于积极赔偿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恳请法院酌情考虑对被告人吴大郎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吴大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吴大郎自第一次被讯问时,就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行为,在开庭审理时,也如实坦白,前后交代一致,并与其他证人所述吻合。根据《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六款的规定:“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及悔罪表现的情况,可以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吴大郎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大郎,当庭自愿认罪,根据《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恳请法院对吴大郎酌情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吴大郎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均能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调查,没有任何逃避责任的行为,他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在最大限度内支付了被害人童x的医疗费。这个事实也充分说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根据《华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此致

    江城市大坝区人民法院

    江城市宏波律师事务所

    2018年6月26日

    要知道后事如何,且听下集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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