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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93章  省法和国法,省代表怎么和国代表比啊?

    这个案件所涉及到的法律情况并不算是太复杂。

    只有一个被告一个原告,有着相关的赔偿合同,也签订了相关的合同。

    主打的就是一个程序简洁便利。

    但是…

    这个农作物索赔案件,所涉及到的背景,所涉及到的影响力都非常的复杂。

    一来是被告方公司所拥有的背景,可以干预审判的倾向性。

    二来是这个案子所涉及到的问题,关系到了整个省份。

    作为组织审理本案的方启强。

    面对着这个案件,在心里面是不愿意开庭,甚至是不愿意接手的。

    毕竟…一旦处理不好了,那么这个案子就会引火上身。

    给他个人造成巨大的麻烦。

    可没有办法…

    现在案件进展到这个层次,不开庭是不可能的,不接手也是不可能的。

    在调解失败以后,水城中院方面,通知了双方开庭的具体时间。

    在此期间,方启强还找到了苏白想要进行私下里的和解。

    对此,苏白也提出来了自己的条件,那就是只要万农农业有限公司答应了他们提出的调解方案,那这个案件完全不用进行庭审。

    他可以直接,宣布这个案子结束。

    可是万农农业有限公司会答应吗?

    如果万能农业有限公司可以答应,王西安也不至于让他的叔叔来亲自打电话到法院了。

    所以说…万农农业有限公司根本不可能答应这种条件。

    方启强心里面非常清楚,这个案件双方都非常的强势,万农农业有限公司不愿意赔偿这么多的金额。

    同样,苏白也不愿意有任何一步的退让。

    双方作为案件的原被告,态度都非常的强硬。

    他之所以会找到苏白,就是希望苏白能够妥协一些。

    但是很明显,现在作为原告方的苏白妥协不了一点。

    对于这种情况…方启强也就不再有让双方和解的心思。

    因为双方根本和解不了,没有必要再去浪费时间和浪费精力了。

    只能通过庭审来解决这个案件的相关情况和问题。

    这一次的庭审…苏白和往常一样同样申请了进行公开庭审。

    希望能够通过公开庭审来扩大这个案件的影响力。

    同样来给予被告方一定的压力,让被告方松口进行赔偿。

    只不过…

    方启强作为本次的审判人员,再加上法院考虑到苏白的影响力,和这个案子所具有的特殊性。

    拒绝了进行公开庭审。

    拒绝的理由也非常的符合程序,那就是担心案件的相关情况会对上市企业造成影响,会对上市企业的经营造成不良的情况。

    因此拒绝了进行公开审理。

    对于这一点,苏白没有太在意,因为这个案子所涉及到的情况影响力是比较大。

    法院用其他理由拒绝进行公开审理,这是很正常的事情。

    这也符合相应的法律流程,对此苏白没有什么好反驳和好反对的。

    只要在庭审上能够保证林家园的法律诉讼权益就可以了。

    只是…

    在这场庭审上,法院和审判长明显偏向于万农农业有限公司。

    这种偏向,非常的明显。

    这对于最终的判决结果和赔偿金额,是有着巨大的影响的。

    对于这一点,苏白有点头疼,可是他心里面也清楚如果真的按照合同制定的情况来进行维权。

    那么即使审判长和法院的倾向性是倾向于万农农业有限公司。

    这个案子,也能够达到他的申请诉求。

    所以…这种倾向性对于最终的结果来讲,没有什么太大的影响。

    …

    庭审很快开庭。

    作为原告方的委托律师苏白和原告人林家园,都出庭了本次的庭审。

    被告方余豪等几名律师代表着万农农业有限公司出庭庭审。

    这个案件是由方启强进行庭审审理的。

    庭审流程进展的也非常的迅速,很快就进入到了正式的开庭阶段…

    方启强让原告方和被告方都各自陈述了各自的委托诉求。

    双方的委托诉求都和在和解时候提出的委托诉求一样。

    苏白要求的是每亩赔偿八百元,而被告方则认为赔偿八百元太高,执意要按照每亩地赔偿二十元,并且以种子价值进行折算的方式进行赔偿。

    作为审判长的方启强在开庭前就对本案进行了梳理,同样也清楚这次案件针对的就是赔偿问题。

    万农农业有限公司需要进行赔偿,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重点就是在赔偿多少元,赔偿多少损失。

    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同样注重的也是这一点。

    双方说来说去,只关注一个问题,那就是相应的赔偿问题。

    除此之外…没有什么其他的关键的内容。

    同样。

    在陈述完各自的双方诉讼请求以后,方启强又让原被告双方陈述依据。

    原告方的依据,就是依照合同内容来进行的。

    而被告方的依据,则是认为,在这个案件当中,是因为原告方没有履行合同的义务,而导致了粮食作物的大规模减产。

    意思就是规避了自身的责任问题。

    在这一点上,苏白早早的做好了准备。

    将粮食减产的专业机构认证,提交到了庭审上。

    专业机构的认证就是,粮食作物的减产,不是因为外界的因素而导致的,而是因为种子的劣质而导致的。

    有了这一点证据,被告方想要否认,是因为他们原告,而导致的粮食减产的这一情况,不复存在。

    毕竟…

    他们有证据,有实质性的证据。

    对方自身心里面也清楚,是因为劣质种子的原因。

    在这种具有铁证的情况下,对方想要反驳,但是拿什么反驳?

    硬着头皮在庭审上进行陈述,那么在法庭上就算是审判长倾向于被告方。

    可是…

    你被告方没有证据,再怎么倾向你,也不可能判定你胜诉。

    要不然的话…这就完全属于明显的枉法裁判。

    直接给他送进去,没有半点犹豫的。

    于是在这一点合同的问题上,

    在双方各自陈述完各自的理由以后。

    作为审判长的方启强,陷入到了沉默。

    不过很快,就调整好了状态,开口进行了总结。

    “原被告双方…现在均已对各自的委托申请陈述完毕。”

    “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基于合同来进行赔偿,明显索要的赔偿金额过高。”

    “但是…”

    “根据被告所提出来的委托诉求,用种子来抵押赔偿款项。”

    “这一点明显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所以法院驳回原被告双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在本案当中,应当依照,《省管理种子赔偿法》依法进行赔偿。”

    “按照法律,万农农业有限公司应当对于受损的农户,每亩地按照八十元的赔偿金额,进行赔偿。”

    “并且只支持,现金的赔偿条款。”

    方启强在庭审上直接表明了法院方面的观点。

    每亩地赔偿八十元这个观点是,他和中院里面的几名法官商讨得来的。

    在一开始的时候,方启强就已经认定了在这个案子当中,需要驳回原被告双方的观点。

    为什么要这么做?

    首先…

    万农农业有限公司提出来的赔偿,显然过少。

    并且万农农业有限公司提出来的并不是赔偿。

    而是从人道主义进行的补偿。

    在这个案子当中万农农业公司显然是有责任的,并且责任占据的较大。

    不赔偿可能吗?

    压根不可能!

    只想要进行人道主义的补偿这一点法院肯定是要驳回的。

    并且从法律上面来讲,如果双方没有协同的话是不支持以物来抵押的。

    再有一点就是…就算是以物品以种子来进行抵押,那么也需要经过核实价值才能够做抵押的条款。

    在这场庭审上,显然法院不能够同意万农农业有限公司提出来的诉讼请求。

    而在另一方面。

    原告方委托律师,也就是苏白,提出来的按照合同每亩地赔偿八百元,其实针对于这一点,是非常合理的请求。

    因为合同上就是这么写的…

    至于其他的有漏洞的条款,实际上法院也不能支持。

    如果按照正常来判,完全可以判定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胜诉。

    和这个案子的背景关系复杂。

    王西安的叔叔和法院打过招呼,那么法院方面也需要考虑到万农农业有限公司,是否赔偿得起,这么多钱。

    尽量的去减低被告方的损失。

    还有就是王西安的叔叔那边的态度。

    在这种情况下,用省管理种子条例,来进行赔偿。

    是非常合理的一个判定。

    每亩只判定赔偿八十元,这个金额,远低于本应该赔偿的每亩八百元。

    也远高于,被告方万农农业有限公司提出来的二十元。

    总体来说…是一个折中的处理方式。

    只是…

    对于审判长方启强的赔偿金额以及利用的省法律条例来进行判赔。

    苏白是肯定是不愿意的。

    为什么不愿意?

    因为只赔偿八十元这完全不符合,委托人的委托诉求。

    苏白先前和林家园聊过损失,就按照成本来算,每亩地的成本,都能够高达六到八百元。

    这里的成本包括种植,农药,种子,化肥等,还不包括人工成本。

    可是现在,产量大减,收割粮食需要机器来进行收割。

    每亩地的成本是五十到八十元。

    这成本是不是又增加了?

    现在的情况是每亩地的产量很低,按照现产量每亩地的收益只有三百元左右。

    整体算下来,每亩地净亏将近四到六百元。

    只赔偿八十元这完全是不能够保住成本的。

    从这一点来看…法院的赔偿完全都不合理,并且也达不到委托人相应的诉求结果。

    这是苏白完全不能接受的。

    于是苏白当即进行了反驳:

    “审判长。”

    “我方认为这一个省管理条例并不能够从法律的构成和义务上超越与我方签订的合同之上。”

    “我方依旧希望能够按照合同来进行赔偿,每亩地赔偿我方损失八百元。”

    作为审判长的方启强当即开口反驳:

    “原告方想要按照合同来进行索赔…”

    “可是伱方索赔的金额过高。”

    “并且合同中存在着多种的漏洞,依照法律,法院可以依照其他适用法律来进行判罚。”

    “这是可以的。”

    “所以对于这一点,法院进行驳回。”

    法锤落下,方启强看上原告方席位,缓缓开口陈述出了原因。

    只是在方启强陈述原因,以及相应依据的时候苏白再次进行了反驳。

    “就算是法院依照着相应的程序,可以实施其他法律来进行判定。”

    “可是为什么要用省管理种子条例来进行判定?”

    “依照法律条例来讲,使用省管理条例法律,来进行判决这完全的不合理。”

    “这个案子,如果使用种子管理条例来进行判罚,那么依法是需要使用国内制定的通用法律《种子法》”

    “从优先级上面来讲。”

    “国内法律的优先权肯定优先于省管理条例法。”

    “依照种子法,万农农业有限公司,也应该承担我方的全部损失。”

    “所以无论是从合同上来讲,还是从《种子法》上来讲,万农农业有限公司,赔偿我方的每亩地的金额,都远远不止一百二十元。”

    “所以我方对于法院判定使用省管理条例法,来判定被告我方赔偿一百二十元,并不认同。”

    “我方申请法院能够收回刚才的判定,依照相应的优先级的法律来进行判定赔偿。”

    苏白的解答和反驳都非常的犀利。

    法院方面,如果真的不认同这个合同。

    那么也可以使用国内法律《种子法》来进行判罚。

    可以不使用省管理条例来进行判罚。

    毕竟…

    《种子法》是全国代表制定的法律章程。

    而省种子管理条例,是省代表制定的法律章程。

    无论是从行政级上,还是从优先级上,全国代表制定的法律在全国通用,并且高于省管理法,高于市管理法。

    所以在这场庭审上为什么要适用省管理法律?

    这完完全全的不合理!

    省法和国法,肯定是以国法优先,再说,省代表怎么和国代表比?

    法院这么进行判罚的唯一目的无非就是一点,那就是…想要让万农农业有限公司进行少赔偿一些。

    可万能农业有限公司少赔偿一些。

    那么…那些农户们的损失就会很惨重。

    一亩地损失四到六百,那么多农户,那么多亩地,一共要损失多少?

    这些费用可全都是由那些农户来承担的!

    而这件事情是由万农农业有限公司造成的。

    一亩地只赔偿八十元,根本达不到委托人的诉求。

    并且也不符合法律,不符合公正的判决结果。

    在苏白以全国代表制定的《种子法》来反驳判定条件的时候。

    审判台席位上,作为审判长的方启强,微微皱了皱眉。

    现在在庭审上讨论优先级?

    作为一个审判长,他难道不知道法律的优先级吗?

    肯定清楚啊!

    但是使用省种子管理条例法,对于万农农业有限公司是最有利的。

    所以他在这上庭审上提了出来。

    可是…现在却遭受到了苏白的反驳。

    对于苏白的身份,以及苏白的影响力。

    说实话…作为审判长的方启强也有点怕后续,再闹出什么麻烦。

    所以…在面对苏白提出来的陈述的时候,陷入到了沉默当中。

    并没有立即给出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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