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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75章  劫难中求生,无辜何罪之有?

    “审判长!我方抗议!原告律师打断我方当事人陈述,并且在没有审判长允许的情况下强行插话,打断我方当庭陈述,影响我方答辩!”顾晨开口。

    虽然刚才赵一山已经说完了,但顾晨还是这么说。

    谁让张一凡来插嘴的?

    到他说话的时候了吗?

    审判长王忠开口:“抗议有效,警告原告律师一次。”

    张一凡:“”

    张一凡脸色阴沉了下来。

    他没有想到顾晨这个律师这么厉害。

    那他倒是想要看看,顾晨怎么帮赵一山辩护!

    不管怎么辩护,赵一山都不可能是无罪的!

    顾晨开口道:“审判长,我请求问我的当事人几个问题。”

    审判长王忠:“允许提问。”

    顾晨看向了赵一山,说道:“在劫匪抢劫银行的时候,你动手抢银行,抢劫财务了吗?”

    赵一山说道:“没有,我全程就一直坐在角落里面哭,我什么都没有动,银行里也有监控的,都是可以看到的。”

    顾晨说道:“你确定你没有去抢劫?没有参与抢劫行为?”

    赵一山:“顾律师,我确定,我全程都在角落,我根本没有抢劫别人,抢劫犯来抢银行的时候,我很害怕,我看到抢劫犯手里还有刀我也不敢反抗。”

    顾晨接着问道:“那劫匪为什么要把钱给伱?”

    赵一山:“我不知道,我一直在那里哭,我只知道一个劫匪过来问我为什么要哭。”

    顾晨问道:“那你是怎么说的?”

    赵一山:“我就说银行不给我钱,让我证明我爸是我爸,不然我就取不出来钱,我爸在icu重症监护室等着钱救命,今天没钱的话,我爸估计就撑不过去了。”

    “然后,我就被一个劫匪打了一巴掌,那个劫匪还骂我是个废物。”

    “最后那个劫匪就给了我一包钱。”

    顾晨询问:“劫匪给你钱,你就敢要吗?不怕劫匪反手把你杀了?”

    赵一山说道:“我当时很害怕,我一分钱都不敢要,可是我不敢动,我看那劫匪凶神恶煞的,他给了我一巴掌,还骂我,还要打我,我不敢动,我就把钱抱在了怀里,我太害怕了,我想把钱还给劫匪,结果劫匪拿着刀指着我,一直在骂我是废物,是怂比,我只能拿着钱,我不敢动啊。”

    顾晨看向了审判长,说道:“审判长,我方已经询问完毕,想必所有人也都听清楚了事情的经过。”

    “我现在申请对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

    审判长王忠点头,敲响了法槌。

    咚!

    王忠:“准许进行辩护。”

    顾晨看向了薛清清。

    薛清清立马在一旁拿出了材料。

    顾晨看着材料,说道:“这是江城中级人民法院对赵一山这个案子的判决,在一审的判决里面,我不知道是为什么,给我的当事人判了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从而构成的犯罪。”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那么我想问所有人一句。”

    “银行的监控录像想必大家也都看过了。”

    “我的当事人赵一山,请问实施暴力、胁迫,或者是其他方法抢劫财务了吗?没有,既然没有,如何能够认定成抢劫罪?”

    顾晨接着说道:“在一审的判决里面,认定我方当事人赵一山和抢劫犯有关系,因为两个人在视频监控下有交流,交流完了之后,抢劫犯把一袋子钱给了赵一山,然后就以此来认定赵一山是抢劫犯的同伙?”

    “我认为这一点也是非常不合理的,因为在视频当中可以看到,赵一山缩在角落,一直都在哭,然后抢劫犯甚至还打了赵一山一巴掌,如果他们是同伙的话,抢劫犯怎么可能会打赵一山一巴掌呢?”

    “赵一山一直在害怕,一直在发抖,他怎么可能有主观上抢劫的意图?他更加不是抢劫犯的同伙!”

    “这里有警察给的笔录,抢劫犯一共落网的有五个人,五个人都交代了,他们都说不认识赵一山,所以赵一山也不可能是抢劫犯的同伙!”

    顾晨把警察的笔录提交了上去。

    的确五个人的笔录都说明,五个人都不认识赵一山。

    这样就排除了赵一山是同伙的嫌疑。

    顾晨已经确定了这几个人不是赵一山的同伙,赵一山也不是抢劫罪。

    “到这里,可能还有的人会说,赵一山也想要跟着抢劫犯抢钱,虽然他们互不认识,但还是有可能成为同伙?”

    “但是这是不可能的!”

    “抢劫犯是来抢钱的,怎么可能允许赵一山也跟着抢钱?赵一山和他们完全都不认识。”

    “而抢劫犯在知道赵一山父亲的情况之后,选择打骂赵一山,还把钱扔给了赵一山,而且抢劫犯手里还拿着刀。”

    “抢劫犯手里拿着刀,已经对赵一山的人身安全构成了威胁。”

    “这个时候,赵一山的生命安全得不到任何保障,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赵一山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选择收下抢劫犯手里的钱,是紧急避险。”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所以赵一山在符合紧急避险的情况下,不用承担任何的刑事责任。”

    “所以,我认为江城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赵一山的判决,完全不合理。”

    “赵一山不是抢劫罪,不是抢劫犯的同伙,只是紧急避险,他不应该被抢劫罪判刑!更不应该被判刑十五年!!!”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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